新版GSP将药品冷链管理作为突破的难点之一一是提高了硬件标准;二是强化了对冷链药品的储存运输管理要求。
其中硬件标准的提高,具体要求如下:第四十九条 经营冷藏、冷冻药品的,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:
(一)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,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;
(二)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、显示、记录、调控、报警的设备;
(三)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;
(四)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,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;
(五)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。
第五十一条 运输冷藏、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、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、显示温度、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;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或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。强化了对冷链药品的储存运输管理要求:
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、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:
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,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、药学、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。
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、冷藏和冷冻药品储存和运输等工作的人员,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第一百零一条 冷藏、冷冻药品的装箱、装车等项作业,应当由专人负责。
【附录】:第六条 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对在库储存的冷藏、冷冻药品进行重点养护检查。质量管理机构:具体负责冷链药品的质量管理。
专人负责疫苗的质量管理与验收;
专人负责冷链药品的收货、运输工作;
专人负责重点养护检查在库储存的药品;
专人负责装箱、装车等项作业;
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冷链药品的质量小组。
冷链设施设备的使用原则:
冷藏、冷冻药品温度保障设施设备均须经过验证确认的方可可使用。
关键设施设备的验证范围:
冷库、冷藏车、冷藏箱或保温箱、冷链温度监测系统等。
验证类别:使用前验证、定期验证、超过规定实限的验证。
验证实施:
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,形成验证控制文件,包括验证方案、报告、评价、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。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,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,验证文件应当存档。
验证状态的保持: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,正确、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。
校验: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计量器具、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计量;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应当适用被验证设备的测量范围,其温度测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为±0.5℃。